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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学习交流活动

[摘要]为了准确适用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案件民事行政科、管理办公室的9名检察干警就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的新《行政诉讼法》开展全面学习,为保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前营造了氛围。 座谈会上...

 
  为了准确适用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漯河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案件民事行政科、管理办公室的9名检察干警就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的新《行政诉讼法》开展全面学习,为保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前营造了氛围。
  
  座谈会上,干警们热烈讨论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并与旧法相比较,并针对新修改的对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跨区域管辖、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解决行政争议等十个方面的重点问题逐一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讨论。
   
  通过这次学习讨论,干警们总结认为:受案范围扩大,体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体现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可以解决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从体制层面保证了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行政诉讼时效延长至六个月,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新《行政诉讼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化,使干警进一步增强了搞好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加深了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对推进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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