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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警方敦促“善心汇”传销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

[摘要]9月1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发布通告,敦促“善心汇”传销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即日起至9月30日前,凡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通告要求,传销...

9月1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发布通告,敦促“善心汇”传销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即日起至9月30日前,凡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通告要求,传销参与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并保证今后不再参与传销活动的,可依法免予处罚,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罚。对参与、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善心汇”传销组织,从事策划、决策、指挥、协调或授课教唆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由于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和证人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违法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传销违法犯罪人员,凡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犯罪活动场所、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截至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共立案“善心汇”传销案件90起,抓获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1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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