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我省城乡居民看病就诊有了更多保障。记者1月19日获悉,我省近日出台《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大病保险一年最高可报40万元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就有资格享受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由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资金,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中直接划拨,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
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今年为1.5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而分段报销比例为:1.5~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大病医保报销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不设上限
今年起,我省的困难群众除了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保障,还可以通过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进一步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省财政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账,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群众不需要出一分钱。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且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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