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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千万

[摘要]为规范河南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河南将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10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为规范河南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河南将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10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省政府负责设立审批

  《办法》规定,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同时,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

  新设交易场所有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办法》规定,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同时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省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新设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申请流程怎么走?

  《办法》要求,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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