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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省公安厅长王小洪的一份公开信

[摘要]地方政府就可以违法犯罪吗? 尊敬的王小洪厅长您好: 我们是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住户,叫杨云霞和陈风好。我们两家的私有房屋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东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在没有谈妥拆迁条件之前,拆迁指挥部和开...

  地方政府就可以违法犯罪吗?

  尊敬的王小洪厅长您好:
  我们是漯河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住户,叫杨云霞和陈风好。我们两家的私有房屋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东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在没有谈妥拆迁条件之前,拆迁指挥部和开发商为了实施拆迁行为,相互勾结,采取了一系列非法手段,在2014年8月15凌晨被人偷拆成废墟。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过吧春节,经常有人在晚上往我们房屋内砸砖头,把我们的窗户玻璃全部砸碎,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使我们无法居住。4月28日凌晨两点左右,有十几个人拿着钢管,将我们的院子的大门拆掉,我们当时打110报警,警察来到我们两家,问问情况就走了。在2014年5月2日凌晨一点左右,又来了二三十人开着钩机和农用三轮车,先用钩机把我们房屋大门拆掉,用三轮车拉走。然后又用钩机将我们房子的所有门窗全部捣掉、捣毁。我们当时又打110报警,警察等到那些人走后才来到,又是问问情况就走了。2014年5月11日下午,这些人开着钩机在拆西邻的房子时直接将我们两家的房子拆掉一部分,形成危房。我们多次打110,直到一个小时后警察才到。这些人的非法行为给我们两家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和精神压力,我们的居住权和生命受到威胁。由于无人敢管,这些人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在2014年8月15日凌晨把我们的房子偷拆掉了。截至目前,我们的房子已被拆为一片废墟。而人民警察作为老百姓的保护神,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积极的追究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措施。每次接警都是听之任之,推三阻四不予处理,导致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的把我们的合法房屋夜里偷拆了。可是拆迁指挥部和开发商都不承认是他们所为。
  在我们多次要求下,源汇区干河陈派出所给我们立案了。我们提供了证据,我们的房屋是在开发商工地的围墙之内,有两个大门,经常有人值班,在偷拆之前干河陈乡政府下过《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三天之内自行拆除,而房子就是在第三天的晚上偷拆的。证据这么明显,可是接案的民警说,我该查的也查了,该问的也问了,都比我的官大,我一个小民警,我也不是领导,牵扯到政府的事,我有什么办法。至于传唤人,我没有那个能力啊,人家不是科级就是县级干部,我只是一般办事员,你们该往上面反映成反映了,我也没有什么办法。我们找区局的领导和市局的领导,他们只是让找办案民警,还是推诿、扯皮。我们去河南省公安厅在厅长接待日上访,厅长连面都不见,还是让回原地处理。我们就不明白了,现在是法治社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难道地方政府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就可以无法无天,明目张胆的拆除我的合法房屋吗。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监察部发布《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干河陈派出所警察的行政不作为予以举报,督促公安机关不要推诿、扯皮,尽快查找犯罪嫌疑人,给我们一个明确交代。


  以上所述真实可查,若有虚假我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杨云霞,身份证,411123196309196043
  陈风好,身份证,4111021972060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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