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20:22 我要投稿
综上,安淑红养殖场的占地仅有一部分需要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区土地局对安淑红的占地情况未做分类,全部以违法占地为由进行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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