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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纪工委 西城区监察室关于设立西城区管委会廉洁自律“581”

[摘要]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要求,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设立西城区管委会廉洁自律“58...

 

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要求,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设立西城区管委会廉洁自律“581”(意为“我不要”)专用账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政账户的适用范围
    全区各单位、驻区机构、国有(含控股)企业的党员及干部。
    二、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
   (一)各单位收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上缴的现金;
   (二)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
   (三)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
   (四)党员干部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礼金。
    三、廉政账户的存入方式
   (一)缴款人可在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存入廉政专用账户,开户行:漯河市商业银行黄山路支行(市财政局对面)。统一使用户名:“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账号:400005744811041(简称“581”);在现金缴款单的“款项来源”栏目填写“廉政款”,“缴款人”栏目可填写实名或化名,鼓励用实名存入。
   (二)缴款人向西城区管委会廉政账户缴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廉政专用账户现金缴款单据作为个人缴款凭证,视为拒收礼金的证据,缴款人应妥善保管缴款凭证。
   (三)各单位及各单位人员收到个人或组织上缴的礼金,必须及时、全额存入西城区廉政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或交本单位财务。
    四、廉政账户的管理规定
   (一)西城区管委会廉政账户由区纪工委监察室和漯河市商业银行共同实行专属保密管理,对缴款人姓名、缴款数额等予以保密。西城区廉政账户只存入,不支取;所存款项统一由区纪工委监察室协同区财政经济发展局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二)未经区纪工委监察室批准,没有持区纪工委监察室出具的查询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西城区管委会廉政账户。区纪工委监察室及银行管理人员不得泄漏西城区管委会廉政账户的有关情况。
   (三)不能存入西城区廉政账户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由本人或相关人员上缴区纪工委监察室。
    五、党员干部收受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所有礼金,要在收受后一个月内上缴西城区管委会廉政账户。党员干部遵照本规定及时如数将所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上缴的,可作为免于处分的情节;未如实上缴,弄虚作假的,视为隐瞒和欺骗组织,作为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上缴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
    七、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由西城区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西城区廉政举报电话:0395-2905011。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漯河市纪委驻西城区纪工委  
                                  漯河市监察局驻西城区监察室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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