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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规范与管理,为建设“三个基地”、打造“两个名城”,推动舞阳经济提速发展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依据《漯河市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规范与管理,为建设“三个基地”、打造“两个名城”,推动舞阳经济提速发展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依据《漯河市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按需引进、人尽其才原则;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单位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相结合原则;坚持引进、培养和激励并重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是指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舞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引进人才方式。柔性引进是指我县企事业单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同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不改变县外人才人事关系、户籍关系前提下的引进人才方式,分长期聘用和短期使用两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进的人才指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统一引进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

(一)盐及化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领域。

(二)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投融资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四)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五)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领域。

(六)其它急需引进人才的领域。

第六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一)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相当层次人才。

(二)河南省“百人计划”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相当层次人才。

(三)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正、副高级职称人员。

(四)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

(五)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县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政策

(一)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5年拨付安家费10万元,2年期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

(二)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5年拨付安家费8万元,2年期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

(三)对于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5年拨付6万元安家费,2年期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

(四)对于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5年拨付安家费4万元,2年期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800元。

(五)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县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分5年拨付安家费不少于4万元,2年期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800元。

第八条柔性引进人才政策

(一)校(院)企(单位)合作。对我县与县外本科高校、省级及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中心等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共建科研平台,进行技术交流,选派优秀高层次人才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提供智力支持的,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5万元。

(二)短期服务。对聘请县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每年来舞不足10次或不足30天),报销来往交通费用,并凭交通凭证按日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才、河南省“百人计划”人才,拥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世界500强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相当层次人才,每日补助1900元。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日补助1600元。

3.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每日补助1100元。

4.对于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日补助600元。

5.对于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每日补助400元。

6.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县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每日补助不低于4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长期聘用。对县外人才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及其以上聘用合同定期来舞工作,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服务(每年来舞10次及其以上或30天及其以上),报销交通费用,并凭来往交通凭证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才、河南省“百人计划”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拥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世界500强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24000元。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20000元。

3.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14000元。

4.对于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7000元。

5.对于参加工作不足五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0元。

6.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县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0元。

第九条其它优惠政策

(一)对我县急需紧缺、能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某专业领域能够形成区域性辐射优势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签订的协议待遇,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匹配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二)积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重点资助。

(三)将本人科研成果转让到舞阳企事业单位的,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具体分配办法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四)引进的人才若具备领导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担任领导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舞阳县突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以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县级及以上优秀专家人才等的选拔或推荐,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或子女转学、入学,由用人单位或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人才引进认定程序


第十条人才引进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每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才办申报人才需求计划。县人才办对全县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登记汇总,及时制定人才需求引进方案,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二)组织实施。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办理手续等程序实施人才引进。按照“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鼓励企业采取招聘引才、中介引才、合作引才、项目引才、平台引才等方式,精准引进各类人才。

(三)审查认定。引才单位填报人才引进政策申报表,同时提供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签约协议书、合同、荣誉证书及文件、任职证明、交通凭证、年度绩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对于不受学历、职称限制的特殊人才,需提供工种资质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任职经历、行业业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同时提供特殊人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申请。县人才办受理引才凭证材料,汇总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兑现有关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和县人才办签订引进协议。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并取消有关待遇。前5年服务期内,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人才专项资金或财政资金。解除引进关系或因故不能发挥作用时,停发人才津贴并取消其它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要定期或适时把所引进人才的培育、使用、管理、流动(包括借出、调出、流失)等情况,报县人才办备案。因迟报、漏报、误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所使用的编制,原则上使用空编,若单位超编或满编,由县编委采取存量调整的办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人才纳入全县或单位人才培训范围和计划,鼓励专家人才外出培训、学习观摩和学术交流,鼓励企事业单位输送人才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交流培训,建立高层次人才俱乐部等人才交流平台,提升人才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县财政每年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实际情况,编列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考核、考察、宣传、激励、项目扶持、待遇落实和补贴等。专项资金要科学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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