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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加强死亡低保对象的动态监管

[摘要]一是强化动态管理,及时上报死亡对象。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坚持实行季报告制度,对死亡对象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清退,不准隐瞒不报,不准收取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存折,不准冒领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二是加强对...


一是强化动态管理,及时上报死亡对象。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坚持实行季报告制度,对死亡对象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清退,不准隐瞒不报,不准收取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存折,不准冒领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二是加强对新增低保对象的监控,严禁滞留、领取死亡对象低保金。对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未领取存折就已经死亡的,死亡前应发放的低保金,要及时发放给死亡对象家庭,对无其他家庭成员的死亡对象,要将低保存折及时上交县低保中心,将低保金上缴低保专户,乡镇民政事务所和县直单位低保管理机构不得滞留存折、领取低保金。

三是加大城乡低保问责力度,健全完善低保对象死亡退出机制。县民政局将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监管,坚持每季度对各乡镇、行政村、县直单位各类低保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死亡超过3个月仍未上报县低保中心或私自收取死亡对象存折冒领低保金的,将严格按照《舞阳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舞纪发〔2011〕23号)实行严格问责,除对当事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对乡镇、行政村、县直单位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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