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河南省
漯河市
召陵区人民法院通过扣划张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一案,为赵某挽回损失近30余万。
2012年10月,张某将某校图书馆工程交由赵某承建,并与赵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建筑面积,每平米的合同费用。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至2013年3月。工程顺利结束后,张某欠下赵某工程款29万。经赵某多次催要,张某一拖再拖。
赵某将张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同时张某对赵某提起了反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于十日内支付赵某工程劳务费29万元。张某不服本判决,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不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2月27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召陵区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周转西安、
郑州、
洛阳等地对张某名下
房产、车辆、
银行存款、证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了轮候扣押,但这些措施均未取得明显效果,后又经过多次异地查询与核实,查询到张某在某公司有工程款30余万元,经过多次努力后,执行法官终于取得该公司的配合,该公司出具了其账户上有张某工程款的证明,召陵法院及时对该款项予以扣划,此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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