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好了,调解协议书有了法院的确认,我再不担心子女的抚养问题了,思想上也彻底解脱了。”刚刚拿到司法确认书的王女士兴奋的说。 近日,应当事人的申请,一份由召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成功通过了
召陵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召陵镇的曹某和王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斗,无法继续生活,为此,双方到召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的疏导努力,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双方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均无争议;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调委会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后30日内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鉴定协议后,在调委会的告知下,双方当事人带着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来到召陵区人民法院,就该调解协议书申请司法确认。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相关法律对该调解协议书等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该院随后出具了司法确认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协议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了司法确认书,纠纷当事人吃下了定心丸。据了解,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召陵区第一例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就是将人民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区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正式签发,标志着我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正式付诸实践,也是我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这次确认也成为我市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第一例,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并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司法确认不收费),促进社会和谐的功效。 召陵区司法局 赵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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