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3 10:37 我要投稿
新规要求,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身份证明、《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医疗机构认真核定身份后,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用药坚持先甲类后乙类,每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疾病以一周量为限,中药控制在3-5剂。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处以违规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资金拨付中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擅自将参保人员签约至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诊治时未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及开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过度治疗的;弄虚作假,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代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刷卡以及出售生活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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