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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居保中心学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摘要]随着越老越多的农民工在城乡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省人社厅于2014年11月5日-6日在我市举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培训,区城乡居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学习。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度...


  随着越老越多的农民工在城乡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省人社厅于2014年11月5日-6日在我市举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培训,区城乡居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学习。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度(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只要在职工保险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权益,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这样处理,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王帅 柴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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