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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信用实行激励与惩戒适用规定的通知

[摘要]各县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激励引导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市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 体合力,...

    

各县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激励引导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市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 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在防控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调整和完善部分信用激励与惩戒政策,特制定本适用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信用规定

        (一)个人良好信用信息

个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信用信息提供者申报,经有关部门认定,对防控疫情工作做出贡献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市场监管人员信用信息。

2. 参加湖北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信息。

3. 对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

志愿者信用信息。

1. 在疫情防控阻击中涉及保障物资供应等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信用信息。

2. 参与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防疫的后方支援、舆论引导、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信用信息。

3. 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

4. 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在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5. 参加防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区)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

1. 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2. 不按要求主动登记信息并隔离、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或者入户走访排查疫情未如实提供信息。

3. 拒不服从和配合采取的调查、隔离、治疗和消毒等处 置措施,不服从各类卡点疫情防控登记、检查、指挥的。

4. 传播不实言论的,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5. 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进入暂停开放的公共场馆及城市公园,且不听劝阻的。

6. 组织或参与聚餐、聚会、打麻将等集聚性活动的。

7. 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单位作出的工作安排或不担 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 社会组织、企业信用信用规定

        全市疫情结束后,市信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发布“漯河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黑名单”。

        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捐款捐物志愿防疫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列入“漯河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名单”。

        防疫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企业或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漯河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黑名单”。

        · 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

1. 信用A+级以上市民可在图书借阅、医疗、出行、信贷、旅游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 被列入“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名单”的企业或组织,将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惠民便企政策。

3. 被列入“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或组织,将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收到限制。

4. 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对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失信记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暂不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 政策落实机制

1. 加快信息报送。在全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轨道后,依据上述标准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应如实准确收集汇总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编造、虚报。

2. 抓好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管理、协调联动、提升效能。

3. 确保信息安全。严格依法依规使用防疫期间社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防疫工作期间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系统。将企业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站上公示。

4. 做好政策解读。市信用办要做好政策监督和工作督导,以正向激励为主,信用惩戒为辅,坚决杜绝惩戒过度、信息滥用等情形发生。

 

 

2020 年 2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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