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七小”行业经营行为,保障
消费者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出台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七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七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
餐饮店、小食品店、小
美容美发店、小网吧、小歌舞厅,50张床位以下的小旅店,一次性容量为100人以下的小浴室等。
第四条“七小”行业经营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证照齐全,亮证(包括卫生许可证、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证、食品流
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 营,从业人员持有效
健康证明上岗。
(二)生产经营场所在规定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给水、排水、通风、排烟、供电、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经营等条件需要,符合相关行业许可标准。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张贴上墙。
(五)内外环境干净、整洁,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六)小餐饮店有凉菜经营项目的,必须有专用的凉菜间,设施和布局流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
(七)“七小”行业室内禁止吸烟,有醒目的禁烟标志,不设烟灰缸。
(八)小美容美发店有染烫服务项 目的,应设有独立染烫间(区),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并设皮肤病(头癣)人专用理发工具。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等其他要求。
第五条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
(二)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使用和经营过期失效、掺假掺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四)不得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不得使用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得使用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七)不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出售散装食品应有专用售货工具,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盛装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办“七小”行业经营单位:市区范围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内、无供水和排污管网区域、拆迁范围和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用房。
第七条规划、住建部门对新建或改建商业用房要严格规划控制,细分商业功能,预留排烟通道和供水、排水管道,以满足新开业“七小”行业经营单位需求。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能分 工负责“七小”行业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行为取缔等。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小宾馆、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的管理。
(三)文化部门负责小歌舞厅、网吧的管理。
(四)城管部门负责对“七小”行业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查处。
(五)环保部门负责“七小”行业油烟、噪声、污水排放的业务指导,定期或根据查处需要对“七小”行业油烟、噪声、污水等污染排放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加工经营单位的宣传、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七)公安机关配合做好“七小”行业行政执法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第九条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七小”行业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七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查处“七小”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七小”行业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七小”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责任,建立“七小”行业经营单位管理台账,及时发现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无证、无照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七小”行业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两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201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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