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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汇区法院立案庭“三关”促进庭前调解

[摘要]源汇区法院立案庭“三关”促进庭前调解 作者:源汇区法院 刘亚伟 发布时间:2008-03-06 10:04:33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今年以来,源汇区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室”,立案阶段强调“庭前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调解严格把握“事实关”、“意愿...

源汇区法院立案庭“三关”促进庭前调解

作者:源汇区法院 刘亚伟  发布时间:2008-03-06 10:04:33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今年以来,源汇区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室”,立案阶段强调“庭前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调解严格把握“事实关”、“意愿关”、“法律关”,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取得较好的成绩。

    严把“事实关”。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现代调解虽然是一种游离于审判制度之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但是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庭前调解时,速裁庭法官,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对争议的焦点作简单的归纳,对事实作初步的认定,然后提出出不断调解方案,征求双方的意见。

    严把“意愿关”。在调解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该院庭前调解优质高效的又一重要原因。调解时,承办人从三方面落实自愿原则,把好“意愿关”:第一,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第二,调解过程的进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即使启动了调解程序,是否要将调解程序进行到底,也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第三,调解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调解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接受其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自由,调解协议应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严把“法律关”。庭前调解时,承办人还在实体上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双方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而侵害第三人利益及有无存在欺诈或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程序上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未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等情形对庭前调解的合法性审查。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意不过于偏离法律预设规范的轨道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一般秩序和利益,实现庭前调解的效率价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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