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1 09:49 我要投稿
舞政〔2017〕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舞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从2017年1月10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西至西环路,东以青岛路为界,北至四环路,南以南环路为界。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搬离禁止燃放区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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