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7 11:55 我要投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1年1月起使用的《执法证》和《监督证》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二、新版《执法证》样式:主要由PVC防伪信息卡片和单层透明外套组成。其中,PVC防伪信息卡片正面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载明执法人员照片、姓名、单位、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载明执法人员职务、性别、出生年月、执法区域、发证日期,套印“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右下角同时附有二维码防伪标识。单层透明外套四周为咖啡色牛皮包边,中间为双面透明PVC材质内裱。
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新版《监督证》样式:主要由PVC防伪信息卡片和折叠式外套组成。其中,PVC防伪信息卡片正面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载明执法监督人员照片、姓名、单位、监督范围、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载明监督人员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发证日期,套印“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右下角同时附有二维码防伪标识;折叠式外套为黑色上下打开式,封面内层印制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红色凹版徽章和字样。
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并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
五、对于取得《执法证》人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hnfzw.gov.cn)或扫描证件背面右下角二维码防伪标示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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