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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精神,为规范和推进我县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4〕168号)精神,为规范和推进我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和体系、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增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明确职能,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立足部门职能,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财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必要时相应核减或调整原已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经费;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立足本部门预算;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纪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一)购买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外,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2.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3.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实施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方组织实施。其余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三)严格合同管理。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资金安排和支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支付。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舞阳县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2.县编办:负责结合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拟订县本级政府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规范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程序。

3.县发改工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4.县民政局:负责拟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核实承接服务及优先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相关业务资质条件,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6.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购买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购买服务相关的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单位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法规,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绩效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加强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宣传,增加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同与支持,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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