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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违法放贷谋私利 被判刑并处罚金

[摘要]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河南省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一信贷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贷款30万,并将贷款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河南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一信贷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贷款30万,并将贷款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现年44岁的被告人张某供职于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任信贷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清收。2011年3月15日,张某明知贷款不是舞阳县某镇孟某本人使用,仍违反规定以孟某名义发放50000元贷款, 3月22日,张某明知贷款不是舞阳县某乡刘某本人使用,仍违反规定以刘某名义发放50000元贷款,此后的两个月内,张某以同样的方法违法发放4笔贷款20万元。后来,张某所在的金融机构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归还贷款,刘某才知道张某将50000元贷款给“别人”使用。随即于2012年12月31日,到舞阳县公安局报案,截止案发时共有6笔30万贷款到期后未清偿。2013年7月份,张某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300000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虽然具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办理发放该数笔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的生意,其明知该贷款不是发放给贷款合同的借款人而仍然违规办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相关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实际签名、确认,申办贷款卡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没有实际签名申请,而是由张某代替签名申领,并将该款实际用于合伙生意,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实际收到贷款。虽然贷款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但案发时,所货出款项没有收回,其损失仍实际存在。因此,张某及辩护人提出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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