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6 10:25 我要投稿
为促进我县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广大市民节约用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和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我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第一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3 m3以内(含13 m3),水价调整为1.80元/ m3;第二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3 m3以上至20m3(含20 m3),水价调整为2.70元/ m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超过20 m3部分,水价调整为3.60元/ m3。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调整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5月抄见表量起,水价由现行的1.06元/ m3调整为1.50元/ m3;第二步,2016年5月抄见表量起,水价调整到位,按1.80元/ m3计收)。第二级、第三级水价直接调整到位,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00元/ m3。
三、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30元/ m3。
四、上述各类水价为基础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均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为了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可以凭有效证件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减免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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