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13 23:13 我要投稿
春节期间,大家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噼啪作响的鞭炮声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喜庆的气氛,也增添了年味。但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如果燃放方法不当,一旦发生意外,带给人们的是无尽的伤痛和悔恨。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屡屡发生。
本案的被告孙某系另一被告某烟花爆竹公司的经销商。2014年2月14日(元宵节),原告刘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批发部购买6桶礼花,原告在燃放礼花时,被其中一桶烟花射伤左眼球,后经医院医治摘去左眼,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因赔偿问题与二被告协商不成后,以二被告销售的礼花存在缺陷为由诉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3854.77元。
舞阳法院受理该院后,为了准确把握案情,积极深入事发现场勘察,并前往礼炮店实地调查,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指出孙某销售的产品和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不争事实以及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告知刘某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项去操作,自身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某烟花爆竹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30000元(已履行)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春节即将来临,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摊点进行购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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