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0 12:32 我要投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直第三批7个单位,共734项各类政府权力事项已经审定,现予公告。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共3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检查
二、其他职权(2项)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共16项)
行政检查(1项)
1.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二、其他职权(15项)
2.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3.审查地方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4.承办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5.承办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6.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7.规章、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8.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及行政执法证件初审、年审
9.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0.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
11.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12.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审查
13.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14.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15.办理行政赔偿事项
16.市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
市教育局
(共32项)
行政许可(1项)
1.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处罚(24项)
2.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5.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6.考生考试作弊的处罚
7.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9.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10.对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规违纪教师的处罚
11.对违规注册及违法申办或办理教师资格从教人员的处罚
1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处罚
14.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15.末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16.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17.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8.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19.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20.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21.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22.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23.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24.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25.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26.加处罚款
行政检查(1项)
27.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
其他职权(5项)
2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
29.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
30.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31.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32.学生学籍注册及变动核准
市民政局
(共117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子项1:市辖区内设置养老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养老机构许可
子项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许可
子项3:外国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许可
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行政处罚(53项)
6.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7.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8.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10.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11.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2.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3.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4.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6.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17.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8.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20.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的处罚
22.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6.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7.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28.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29.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3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31.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3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处罚
3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34.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6.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37.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3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39.养老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等行为的处罚
40.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等行为的处罚
41.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42.养老机构未经许可设立的处罚
43.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4.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45.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6.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47.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48.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处罚
49.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50.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5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5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53.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54.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处罚
55.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56.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57.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处罚
58.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59.责令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恢复原状
60.责令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恢复原状
61.加处罚款
62.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63.责令退赔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的财物
64.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65.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66.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67.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68.封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四、行政确认(3项)
69.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70.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7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五、行政给付(3项)
72.临时救助
7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74.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给付
六、行政征用(2项)
75.战时征用民用物资
76.征用救灾物资
七、行政检查(8项)
77.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8.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79.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80.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8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82.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83.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84.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八、其他职权(33项)
85.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86.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审批
87.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
88.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89.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命名、更名备案
90.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审核
91.市、区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92.地名标志设置
93.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分配与监管
94.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分配与监管
95.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分配与监管
96.社会救助资金分配
97.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审查验收
98.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分配、管理
9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留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审查、验收及移交
100.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
101.省级、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县)初审
102.孤儿福利保障资金分配
10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104.烈士评定审核
105.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
106.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107.军休管理机构经费分配
108.军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分配
109.符合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移交与管理
1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11.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分配
11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分配
113.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
114.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
115.烈士纪念设施备案审核
11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
117.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申报
市水利局
(共211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7.取水许可
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及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行政处罚(121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在江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1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0.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2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5.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6.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28.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1.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6.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3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8.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9.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40.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41.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42.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4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4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45.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6.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4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4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他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49.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50.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51.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52.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53.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54.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55.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56.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57.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58.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59.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60.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61.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6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63.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64.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6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6.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6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68.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6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70.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关备案的处罚
7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2.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7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74.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75.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7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77.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78.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79.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80.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81.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82.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8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8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8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8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8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8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8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9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9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9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9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9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9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96.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97.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9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99.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0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0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102.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10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0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0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106.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08.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0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1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1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关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2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2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2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23.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2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12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26.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27.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2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2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3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6项)
131.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3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13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34.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135.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136.违法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7.加处罚款
138.代为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139.代为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140.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141.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4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43.强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障碍物
144.紧急防汛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工程设施的紧急处置
145.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46.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四、行政确认(3项)
147.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148.水资源使用权登记确认
149.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五、行政奖励(2项)
150.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51.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六、行政征收(2项)
152.水资源费征收
15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七、行政征用(1项)
154.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
八、行政检查(20项)
155.违反水法行为监督检查
156.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57.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监督检查
158.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159.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160.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161.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162.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63.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16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检查
16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6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6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6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
16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7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
171.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72.汛期水工程设施运用检查
173.抗旱检查
174.河道采砂检查
九、其他职权(37项)
175.水资源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176.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7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审核
178.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
179.水资源专项规划审查
180.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
181.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182.水事纠纷调解
183.县级取水许可证备案
184.水资源论证备案
185.水资源调度
186.水资源监控监测
187.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含预备费)
188.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审查
18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审
190.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191.水利工程优质奖组织申报
192.水利水电项目不进行招标的申报
193.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
19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重大变更的审查批复
195.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196.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批
19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198.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99.抗旱预案审查
200.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方案及变更的审查
20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方案审查
203.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
204.水利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205.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20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207.开工报告备案
208.招标投标备案
209.项目法人组建审批
210.法人验收备案
21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共123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暂定资质许可
3.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二、行政处罚(99项)
4.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5.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6.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的处罚
8.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9.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1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且未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的处罚
19.将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20.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2.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2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4.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5.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27.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28.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9.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处罚
30.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罚
31.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32.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3.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3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35.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36.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37.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38.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39.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40.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41.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42.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4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4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4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4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47.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8.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49.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50.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51.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5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5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54.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5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56.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57.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处罚
58.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罚
59.出售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60.出售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处罚
61.出售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处罚
6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处罚
6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64.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处罚
65.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66.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67.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罚
68.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9.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70.出租住房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71.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72.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73.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74.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75.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76.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7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78.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79.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8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81.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82.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承揽业务的处罚
83.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处罚
84.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85.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86.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8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88.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89.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90.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91.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9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93.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94.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95.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96.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97.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98.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99.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101.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10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03.加处罚款
四、行政检查(1项)
104.房屋安全管理检查
五、其它职权(19项)
105.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
10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107.省内异地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来漯经营备案
10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09.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110.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查
1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12.新建住宅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查验
113.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11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115.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16.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审核
117.房屋安全鉴定
118.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审核
119.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
120.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21.保障性住房分配
122.直管公房租赁
123.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232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许可除外)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5.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
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二、行政处罚(188项)
7.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0.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2.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1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规生产,未立即停产并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8.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9.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30.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31.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32.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33.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4.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6.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37.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38.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9.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40.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1.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2.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3.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4.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6.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47.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4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9.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0.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1.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2.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53.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5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5.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56.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57.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58.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的处罚
6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61.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2.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67.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8.企业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70.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1.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2.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3.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4.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75.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6.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7.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8.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79.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80.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81.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2.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83.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84.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5.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86.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87.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88.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89.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90.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91.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9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9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9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96.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97.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98.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99.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0.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1.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02.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03.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04.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5.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6.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07.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08.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09.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10.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1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11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11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1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115.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6.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117.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18.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119.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120.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121.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122.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2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24.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25.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26.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27.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28.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30.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及未出具质量证明书,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131.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13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3.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13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135.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36.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37.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138.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39.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40.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41.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4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14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44.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45.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46.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47.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8.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149.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150.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151.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5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153.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154.检验检测机构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155.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156.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57.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58.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59.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60.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161.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62.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163.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64.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165.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6.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7.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68.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169.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170.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171.棉花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172.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173.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174.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175.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76.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77.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178.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179.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180.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181.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182.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83.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184.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185.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186.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187.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冒用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188.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89.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190.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191.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192.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193.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194.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8项)
195.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6.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197.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198.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199.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200.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01.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02.加处罚款
四、行政检查(11项)
203.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20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05.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06.实验室监督检查
207.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2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20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11.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212.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13.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2项)
214.组织机构代码颁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215.计量检测体系确认
六、其他职权(17项)
21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核
217.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核
2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核
219.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2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1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22.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
223.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22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225.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22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227.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228.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
229.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230.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231.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232.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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