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30 09:39 我要投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河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沙河段从107国道沙河桥至龙江路沙河桥;澧河段从107国道澧河桥至沙澧两河交汇处。
第四条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城区河道内的所有建设规划都必须服从防洪总体规划,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第五条市水利局作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文件。
(二)根据上级指示,执行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排涝等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修复、加固坍塌护栏及危险堤段。
(三)负责清捞水域内枯死杂草和各种秸秆等疏浚工程,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四)依法查处取砂、取土等违法和违章行为。
(五)节制闸建设以后,随着水位的提升,对危险水域加强管理,设立警示标语,禁止游泳、戏水。
第六条市沙澧河建管委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沙澧河规划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区段内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维护、灯光照明系统维护、绿化养护及安保等工作。
(二)城区河道内的保洁,做好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工作。
(三)对河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及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建设和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因建设施工确须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或拆除、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沙澧河建管委批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监管、执法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规划、交通海事、建设、国土、环保、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涉及城区河道文化旅游功能经营开发的,由市沙澧河建管委负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在城区河道规划控制区域内,除防洪、河道管理、绿化、美化及服务性管理设施等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确须建设的要由市沙澧河建管委和水利部门、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污染防治,依法查处游泳、洗衣等各种污染水源行为,做好澧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及时对水质进行监察,并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养殖活动,由市农业局负责清理、监管。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条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由市沙澧河建管委同市规划部门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因工程建设确须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必须报市沙澧河建管委同意并经水利局审查批准,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沙澧河建管委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城区河道建成区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必须向市沙澧河建管委缴纳保证金。占用期满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安全和参加河道清障、清淤、抗洪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沿河单位、居民的房屋、围墙及驳岸、公用设施等,有产权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保养、保洁。
第十六条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四)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
(五)设置影响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
(六)在河道内采砂、取土;
(七)其他影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环境的活动;
(八)私自建造、购买船只,在河道内停放或经营的;
(九)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十一)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在沙澧河风景区内通行(除必要的施工、管理等车辆外)。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防汛职责,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市沙澧河建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海事局)应做好审批及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须占用城区河道内市政、绿地、路灯等公用设施的,应当经市沙澧河建 管委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条对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第(一)至(七)项由市水利局,第(八)项由市海事局,第(九)
(十一)项由市沙澧河建管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损坏、影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应当负责修复、恢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恢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免除其承担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城区河道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景区或游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两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201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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